版权丨洗稿行为有哪些?如何界定是否抄袭?

洗稿与抄袭,如何界定?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为大家答疑解惑。

Q:现在典型的自媒体“洗稿”行为有哪些?

自媒体就是指一些个人传播者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共号、贴吧等网络平台向公众传递信息、分享文章的新媒体总称。当然,现在很多自媒体的背后都是专业的团队或公司。一些自媒体运营者会通过“洗稿”的方式增加平台阅读量继而达到流量转化、盈利升级的目的。目前,自媒体行业存在的“洗稿”行为已经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的特征。针对文字作品,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洗稿”运作团队和所谓的“洗稿神器”或“网文生成”软件。无论是人工洗稿,还是利用软件洗稿,究其本质都是通过移花接木、改头换面、偷龙转凤等方式来将他人原创内容“据为己有”的行为,比较突出的情况是对描述性情景、创意性观点和逻辑的“深度借鉴”“高级抄袭”。自媒体作为一种低门槛的新兴媒体形式,其每日输出的庞大内容使得监管存在难度,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利用监管漏洞提炼某一篇原创文章的核心观点、结构,然后再用自己的话术表述出来,或者直接从数篇不同的原创文章中分别提取部分内容为自己所用,也有直接将境外文章翻译后打上原创的标记。

 

Q:除了文字作品外,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存在“洗稿”行为吗?

除了文字作品外,音频、视频领域也存在所谓的“洗稿”现象。尤其是现在处于风口的短视频,有些自媒体会通过对他人的原创视频和热门影视剧进行一系列的精简、编辑、修改来达到“洗稿”的目的,也有的自媒体会直接通过视频翻拍来掩盖非原创的痕迹。这些形式多样的“洗稿”行为从根本上挤压了原创作者的市场利益空间,使得原创作者不能因自己的创作行为及时获得恰当的正向反馈。

 

Q:判断“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有什么标准吗?

“洗稿”并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判断“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我们需要回归到对著作权法意义上实质性相似认定问题的讨论。“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的相同或近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近似的欣赏体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而思想与表达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中间存在一个不断从思想到表达演进的过程,内容天然不能完全抛离思想。纯思想的部分是没办法被给予直接保护的。但是,特定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的主线及支线的具体架构、演进逻辑、具体的情节桥段、故事和人物命运之间的交互关系等在往下演进的过程中会变得越来越具象化,越来越能体现创作者个性化的创作表达。在我们代理的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中,我们从具体的人物设定与人物关系、特定情节桥段、作品整体创编三个维度来进行证据准备和证据说明。最终,两审法院也是从三个维度做出了对于侵权的认定。

 

相较文字作品而言,如何针对非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类型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一个更具挑战的理论与实践难题。目前,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方法包括“整体观感法”“抽象分离法”及“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等。但是无论针对何种作品类型、无论适用何种判断方法,都无法回避对于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和认定,而一个特定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在哪里还需要结合具体个案去分析。

 

Q:除了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重拳出击外,对于治理“洗稿”乱象,有什么好的方法建议吗?

面对“洗稿”乱象的治理,除了自媒体从业者应当加强自身版权意识,杜绝“流量为王”的经营心态之外,作为培植新媒体行业的网络平台更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此类乱象,网络平台应设计和制定合理的侵权投诉规则,建立可以及时响应的投诉处理和处罚机制。同时,网络平台也可积极开发、运用和推广人工智能侵权监测技术,以应对新媒体行业庞大且快速更迭的内容输出。被侵权者也要适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法律手段应对侵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变化,立法的滞后性使得行业相关方在面对新形态的问题时无明确的法律可依,也让一些投机者有空可钻。国家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层面形成一个具有先进性、前瞻性的应对体系,对行业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形成具有实操性的版权保护、侵权防范及权利救济的多重机制。

 

此外,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摒弃单纯的知识拿来主义,让“版权(有)价值”的理念深入整个行业,树立新的行业共识,有赖于行业各环节的紧密配合,而要实现这一从全社会层面进行认知浸润的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本文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仅做传播使用。以上仅代表答主个人观点,相关内容首发于《中国版权》杂志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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